法院兼顾事实与法律作出审判 京平律师:共赢的判决

2019-12-19 10:17:18

“法院审查兼顾了事实,认真地依据了法律。法院作出这样一个判决,对于被征收人、征收机关、整个社会其实都是一个共赢的判决。”

前不久,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行政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这样评价说。

2018年4月16日,洛阳市涧西区的拆迁方决定对某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王先生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王先生认为自家房屋不属于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应的房屋,但不知道应该如何应对。几经辗转,他找到了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薛正懿律师。

律师了解情况后,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认为该房屋不具备棚户区改造的前提。薛正懿律师称,“王先生家的房子虽然时间比较长,但并不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而且,要进行棚户区改造,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至少应当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拆迁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可能影响到被补偿人、被征收人及时足额到位补偿。”

事情进入到行政诉讼阶段。庭审中,拆迁方辩称,其依法享有作出该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的法定职权。做出的征收决定是合法的,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正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程序合法。

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偏听偏信拆迁方的一面之词。薛正懿律师拿出充分的证据,法庭上为王先生据理力争,这都被主审法官放在了心里,并结合案情,对薛正懿律师提供的证据以及他发表的法律意见,作出了充分全面而审慎的思考。

经过审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征收决定作出时该项目被批准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这一点,故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征收决定。

“对于一个将来结果可能不好的行政行为,及时撤销掉,对于行政机关本身也可以降低未来很多的行政成本。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也是一个有力的保障。”作为一名长期专注于征地拆迁类法律事务,在全国范围内有着大量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在判决后,薛正懿律师由衷地评价道。